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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3 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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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恐怕不光是税务专业人士知道,更为法律人士、券商所熟知,往往作为持股公司或避税方案的选择。

但如果说起如何先分后税,恐怕没有几个人说的到点,甚至误解其内。

先分后税这个"分”字显然很容易让人误解。甚至有些老板认为,只要合伙企业不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就不用缴税。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有几点需知晓:

(一)合伙企业为所得税的“税收透明体”

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道所得税。

(二)原则:“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的“分”指的是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的利润分配。

分配规则确定方法:

按以下顺序优先选择,1合伙协议约定比例——2合伙人协商比例——3出资比例——4合伙人平均。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第一步:纳税调整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91号)和《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65号)相关要求,合伙企业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按照规定对职工薪酬、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特殊支出项目进行调整,而后得出的金额才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相当于为合伙企业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述两个发文中有税前扣除规定,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涉及调整项目较少。如果遇到企业所得税中存在税会差异的项目(如罚款、公允价值变动)在合伙企业调整中未做规定,是否适用合伙企业纳税调整?税法中未明确说明。笔者认为,为避免税务风险,还需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第二步:分配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论是否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只要合伙企业有利润,都需将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由法人合伙人计入自己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注意:合伙企业亏损,法人合伙人在计算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即合伙企业亏损只能用自己以后年度收益弥补。

从税法规定看,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无论是分配给合伙人,还是不分配留作企业资本金,都要缴税。

所以,现在再来看“先分后税”,就能明白:

分,是先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方法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详见财税[]91号和财税[]65号)。

再按照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剩下的部分才是应该分配给合伙人的净利润。

那么,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两大认识误区是什么呢?具体介绍如下:01

是不是真金白银的真分红,才是收入确认?

有老板说了,股息红利的确认时间是在作出分红决议的时间来判断,因此合伙企业的分,是分给我现金之时,我才确认收入,LP(有限合伙人)法人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进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真的是这样吗?错!

这里的分是“应分”,来看一下法规的规定。财税[]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

而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限额计算扣除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明确,法人合伙人也应是如此计算,应分配过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直接并入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因此,可能有的公司账上在合伙企业没有分配时不进行确认收益,是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如果分配了,计入账务了,可能跨年度了,就需要作纳税调减。这是与居民所得税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分配确认收入时点是不同的。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号发布日期:-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91号)及《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65号发布日期:-06-03

编注:根据.07.29财税〔〕62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本文第一条自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元/年(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44号)停止执行。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财税〔〕91号发布日期:-09-19

编注:.04.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对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自年4月23日起实施,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

编注:根据.04.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本文附件2、附件3和附件4自年8月1日起废止。

编注:根据.06.03财税〔〕65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本文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作相应修改。

编注:.01.17国税函〔〕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对本文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详见:国税函〔〕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16号〕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策,涉及面广,*策性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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